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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利勤、江贵先因保管不善,将夹房权证监证字第0039688、0039689号、夹国用(2013)第123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利勤、江贵先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