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6-07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夹江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建设施工行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抢险救灾、农村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公路工程、水利(电)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报建程序,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开工许可和交(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手续,并对项目的施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县公安局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阻挠项目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施工秩序。

  县住建、交通、水务、发改、经信、国土、环保、林业、城管、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前期及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项目建设施工中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采取合格、有效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业主单位须依法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擅自开工。

  业主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时应当提供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相关资料:

  (一)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备案的项目施工合同;

  (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业主、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诺书;

  (四)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五)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六)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证件压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七)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

  (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前,应对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进行审查备案。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用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道路硬化处理、立面封闭处理、安全设施及临时环保、消防设施配备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消防知识等相关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工作,除工程质量外,应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所承担专业的安全监理工作,并负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场地封闭施工。

  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性封闭围墙或者刚性围挡;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的实体围挡设置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1.8米。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范围,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设施外侧临路部位,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应当实施场地绿化,严禁地面裸露、堆放杂物垃圾。

  修建施工场地围墙围挡设施或者临时堆放建筑物料,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应当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性占用城市道路批准手续。

  因特殊情况或公路工程、水利(电)等建设工程不能进行围挡的项目,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报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查验。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落实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发现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施工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三)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修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对下列施工作业应当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审查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照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基坑支撑系统应当经设计计算);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构)筑物的拆除;

  (五)工程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

  (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劳动权益保障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门卫,严禁与工程无关的人员、车辆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执行下列保障措施:

  (一)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设施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确定的区域规范存放;

  (二)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架设;

  (三)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及相关规定的产品,并按照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搭设,安全网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密;

  (四)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等危险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五)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指挥,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六)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经检验、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八)拆除建(构)筑物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使用、安装、检测以及工程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并依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拆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一)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

  (二)未经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者登记标志未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房屋建筑周边应当设置净宽不低于4米的临时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等;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一)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坚实畅通;出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定长度的混凝土路面和车辆冲洗设施,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应当进行清洗;与出入口连接部位应当铺设碎石、毛毡、草垫等,防止车辆带泥带水上路;

  (二)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

  (三)建设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保证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车厢清洁,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散落的建筑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四)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建筑垃圾、废弃物;

  (五)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应当存放入库或者遮盖;拆除建(构)筑物施工现场,以及在垃圾清运、散装材料装卸、转运土方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洒水、降尘措施;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清运回填、材料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六)建设项目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当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对人为产生的施工噪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当做到轻拿轻放;

  (七)在城市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工程作业,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2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批准手续,环保部门现场进行实地核实并按照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1天在施工场界周围显著位置张贴《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备案表》和《夜间施工公告》,并做好周边居民工作;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

  (八)在高考、中考等各类考试期间,每日20:00至次日8:00严禁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各考点周围24小时实行噪声管制,停止一切可能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九)施工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物品、外加剂,应当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规指挥和作业。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佩戴防护用具,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指令,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资料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城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交通、水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现场踏勘,对工地围挡、车辆冲洗、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城管、住建、交通、水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重点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施工现场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将负有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城管、住建、交通、水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由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依法维护项目施工的正常秩序,对下列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正常施工、工作秩序;

  (二)故意破坏施工设施、标志、标线和机械设备;

  (三)强买、强卖项目施工建筑材料,强行承揽、分包工程项目;

  (四)偷盗、哄抢、诈骗项目施工物资,围攻、殴打施工人员;

  (五)非法阻拦施工车辆和材料运输车辆;

  (六)非法断水、断电、阻路,影响项目施工正常进行;

  (七)组织、策划、煽动他人扰乱正常施工秩序;

  (八)其他破坏、危害项目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水利(电)工程等涉及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至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二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2013年5月15日印

  (共印10份)
索引号:008586034/2013-0003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5-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