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夹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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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5日
夹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国安委办〔201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3〕21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八部门乐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夹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目前我县非煤矿山26家,证照齐全。
2012年-2015年,全县计划关闭(退出)矿山18座。
二、整顿范围
一矿多开、小矿密集区;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和开采,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终了境界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或矿山距离重要公路、铁路、河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和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中有林地、天然林地资源;
5.页岩矿山未实行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开采的(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
6.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7.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最小开采规模按国土资发〔2004〕208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文件和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执行);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砖瓦用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整顿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4.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五、具体措施
(一)按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鼓励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对毗邻不宜新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资源整合。
(二)对统一规划开采后影响生产的小矿,凡能够进行整合的,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对砖瓦用页岩等矿山以矿区、乡镇或合理销售半径为界进行整体兼并和重组,促进矿产资源向大企业、优势企业集中。按照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
(四)对依法取得矿权的关闭矿山,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退还已缴剩余资源的采矿权价款。
(五)对岩层倾角小于15°、采高小于30m的危险性较小、生产安全有保障的砖瓦用页岩矿山和地热、温泉、矿泉水等不纳入高危行业管理范围,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此类矿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仍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严格按照相关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监管,矿山开采必须采用机械挖掘、机械铲装作业,严禁爆破开采作业。
(六)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石灰石矿30万吨/年、石膏矿15万吨/年、磷矿15万吨/年、玄武岩矿15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伊利石粘土矿3万吨/年。耐火粘土矿3万吨/年。新办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小于5年。地质勘查程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
六、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工作启动阶段。按照省上和市统一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安全生产规划,2013年6月5日前组织制定夹江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于2013年6月25日前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整顿工作要求和整顿关闭计划数量,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摸底排查,按年度研究提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和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名单,并认真进行治理整顿和依法实施取缔关闭。对已关闭和完成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的矿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验收。
3.巩固深化阶段。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整顿工作“回头查、回头看”,巩固整顿关闭成效,制定持续改进措施,推进整顿工作深入开展。2013年至2015年每年年底,县政府要对各相关部门矿山整顿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综合评价。
(二)工作要求。
1.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关闭到位。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停产整顿的矿山,要严把检查验收关,验收合格的矿山,由县整顿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对资源整合的矿山,要实行统一管理,严禁一家经营、多家开采,凡是资源整合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环保设施设计不能满足矿山生产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和颁发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关闭标准,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停供火工产品、停电等各项工作措施。
2.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大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定期通报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整顿关闭任务完成。同时,要安装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将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和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专项年度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和未完成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有关证照、提供火工品、供电等,或在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重点、要求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行为。
4.完善工作机制,巩固整顿成果。不断完善矿山整顿关闭相关产业政策,建立整顿关闭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促进全县矿山开采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建立完善有关部门整顿关闭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协调,严把安全准入、矿权设置和立项审批关,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时掌握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县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处置预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夹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夹江县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退出)计划表》
附件1:
夹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夹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掌握各地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整顿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工作。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安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燕梅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档案局局长
李大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学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安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局等8个部门组成。县安监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李大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董健康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汪学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永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罗维县财政局副局长
韩信忠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勇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泽民县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袁晓东县工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局长李大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副局长江永全、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韩信忠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牵头单位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或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研究涉及矿山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矿山整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部门职责
(一)县安监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矿山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整顿工作方案;督促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提出关闭矿山名单,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及以采代探等非法勘查、非法开采行为;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已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矿业权;严格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核颁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安全条件部分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因安全、环保等不合格要限期整改或关闭的矿山按规定暂扣、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负责清理资源枯竭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矿区范围相互重叠的矿山,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县发改局:负责新建矿山项目审批、核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地供地政策和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新建矿山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四)县经信局:负责技术改造和扩建矿山项目核准、备案、验收工作。对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改造、扩建矿山项目不予验收,督促供电企业切断关闭矿山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五)县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打击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收缴非法采矿、非法勘查和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依据有关部门通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关闭的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并封存库存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
(六)县财政局:负责将矿山整顿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并配合制定矿山整顿关闭相关政策。
(七)县环保局:严格矿山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负责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存在环保安全隐患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
(八)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采矿和探矿的非法经营行为。
附件2:
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退出)
计划表
| 2012年-2015年计划关闭(退出)矿山数量 |
| 合计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18 | 2 | 6 | 6 | 4 |
| | 1、夹江县中兴虹雨页岩开采场、2、夹江县焉城机砖厂矿山 | 1、夹江县甘江成发机砖厂;2、夹江县歇马自强机砖厂;3、夹江县千佛饮用天然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4、四川省思摩天然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5、夹江县兴发机砖厂;6、夹江县会珍页岩开采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