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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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
夹江县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警示通报制度的工作要求,督促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乡镇、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加大事故防范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所在乡镇、部门(行业)或有关单位发出事故警示通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1人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重要特殊时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事故;
(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的主送对象及抄送范围:
对乡镇、部门(行业)或单位的警示通报,第一次主送该乡镇、部门(行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抄送县政府分管行业领导;第二次主送该乡镇、部门(行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抄送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程序及公开方式:
(一)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警示通报事项,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部门(行业)或单位下达警示通报;
(二)在夹江县党政网上公布警示通报信息;
第五条警示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概况及伤亡情况;
(二)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六条被警示通报的乡镇、部门(行业)或单位应当自接到警示通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乡镇、部门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警示通报要求办理以下事项:
(一)查找事故原因;
(二)配合事故查处;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被警示通报的乡镇、部门(行业)或单位对警示通报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