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7-29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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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5日

  夹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夹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安委会是县政府常设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指导督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指导相关考核工作;组织救援力量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县部队和武警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上级安排部署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宜。

  第三条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变更时,需报县政府领导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经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县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县安委会印发通知。县安委会文件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县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条县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五条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县安委会联络员,加强与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联系,负责每年年初向县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计划、本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年中和年底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平时和重大节假日及时报送值班安排表及专项工作情况汇报等资料;参加县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相关会议。

  第六条县安委会会议一般由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县安委会会议一般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等。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提出并主持,联络员会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并主持。县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有关成员、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八条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指示精神;总结全县上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安排部分成员单位进行会议发言,汇报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经县安委会主任批准,临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方案;研究全县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阶段性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讨论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典型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研究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范围,决定资金使用的重大项目;研究其他安全生产事宜。

  第十条县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临时召集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汇报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县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意见;讨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所有会议的统筹服务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制定年度会议计划。

  第十二条县安委会会议议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批准确定。凡需提交县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议题提交单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议题,提交单位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县安委会办公室对会议议题汇总后,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审批,按照紧急程度,提交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未经县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县安委会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三条为提高会议效率,议题提交单位应准备相关材料,汇报时要言简意赅,突出主题,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讨论发言,相同意见原则上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参会部门、单位必须按会议要求,参加县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有关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事先向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同时明确相应代会领导。

  第十五条县安委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各参会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进入会场前必须签名报到,对无故缺席的部门、单位,由县安委办公室会后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县安委会会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纪要,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至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参会单位,同时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必要时,当期会议纪要可印发县级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的10日内,将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上一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县政府。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批准,县安委会办公室可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综合督查以县安委会名义进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牵头的成员单位组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牵头的成员单位组织形成专题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

  第十九条对于县安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有关责任单位须每季度向县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安委会要对相关乡(镇)政府或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具体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索引号:008586034/2013-0008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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