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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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
夹江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诫勉约谈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和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三)辖区、行业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善后处置不力,造成不稳定或不良影响事件的;
(五)谎报、瞒报事故的;
(六)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七)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突出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对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
第四条约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县监察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根据情况可邀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五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做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应形成约谈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约谈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县监察局;
第六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对约谈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约谈及落实情况书面报县政府。
第七条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考核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