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9-2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夹江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夹江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村民建房,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不适用此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有所在地村委会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第三条 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夹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村民建房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行使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用地管理职能。

  第四条 乡(镇)、村(社区)是村民建设活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加强建设活动的管理。同时,应做好辖区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建设的监督和整治工作,县建设、国土、林业、交通、水务等部门予以指导及配合。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先行原则。村民建房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2.“一户一宅”原则。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

  3.耕地保护原则。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限制占用耕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依法报批和申请登记原则。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依法申请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动工建设。合法的村民建房可按批准面积申请宅基地登记。

  第六条 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1.异地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90平方米以内;4人户,120平方米以内;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150平方米以内。

  2.原基改建使用面积标准: 180平方米以下的,改建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原基面积,原基住房180平方米以上的,改建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3.建房户人口计计算办法: 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常住人口,可计入建房人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人员,可计入建房人口。

  第七条 农民建房建新退旧管理

  1.农村村民占用耕地新建房屋的,必须作出复垦承诺并自觉复耕,在房屋建成超过3个月未复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督促村民对原宅基地进行复垦。

  2.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应将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上交乡镇国土资源所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申请人不履行复垦承诺,未经批准违法建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并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申请村民建房用地应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户人均住宅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或年满18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已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或因住宅破旧需要改造、地灾搬迁和其他灾害,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或新农村建设需新选址修建或原基改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申请用地位置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或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4.有出卖、出租、赠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5.在城镇居住、户籍属城镇居民的

  6.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法定标准的

  7.申请地临近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的。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村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地选址。

  3.距离河道、泄洪渠的距离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禁止在空架高压线走廊、电磁辐射影响范围内选址。选址与高压输电走廊、电磁信号发射吸收塔、地下输油(气)管线、加油(气)站、地下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原基改建应按照“原屋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改建。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

  (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6.选址离道路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按所在规划要求进行退距,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外道路的退距要求为:距铁路路基、成乐高速公路、省道305线乐夹段、省道103线夹峨段边沟外缘以及县道不得少于50米;距高速公路新连接线边沟外缘不得少于35米;距乡道不少于15米,距村道建议5米以上。

  选址经调查认可后,由选址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同时提出书面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是选址确认文件的附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审查

  1.设计方案占地面积和用地安排必须符合选址确认文件。

  2.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选用市、地、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3.四层及其以上住宅必须审验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的审图意见书。

  4.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住宅可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个人设计。

  第十二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选址位于规划已被批准的区域,其用地为集体土地。

  2.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

  3.已取得选址确认文件,项目设计经审查批准。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已有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开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区内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区外已取得选址确认文件。

  2.已按规定办理了用地手续。

  3.设计图已经审查批准。

  4.施工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二层以下(含二层),单间跨度小于6米的农村住宅和民用建筑可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担施工,其余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施工。

  第十四条 放线和施工过程管理

  获得开工许可后,即可放线开工。放线工作主要落实和执行已批准的用地安排意见。

  施工过程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文明施工管理、项目设计的执行和变更、环境保护、施工安全管理、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建筑物与规划和设计的一致性;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竣工文件的齐备性和合格性检查。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以户主的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正确填写的申请表、《乐山市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分户档案》、旧宅基地复垦承诺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户口本全本复印件。

  3.村民委员会、乡镇规划办、国土所依法对申请人资格、申请宅基地面积进行审查和确认;对申请人拟选房址进行现场调查,并就选址合规性、安全性进行评价;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选址评价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申请人用地情况必须征求周边利益相关家庭、机构的意见并公示7日以上。

  通过公示后的申请资料,经村民委员会、规划办、国土所审签后转报当地乡级人民政府。

  4.已取得选址确认文件的,办理村民建房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5.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确认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企业或工匠的资格证明文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村镇规划办、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放样,方可开工建设。

  6.获得开工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持放线开工。经依法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必须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建成。

  7.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的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

  8.农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房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镇规划办和国土资源所进行旧宅基地复垦验收、新房竣工验收,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新房竣工验收证明,旧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证进行土地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对乡、村建设中的建设行为、管理行为出现违章、违规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农民建房用地申报资料(报国土资源局)

  3.农民建房申报资料(报住建局)

  附件1:

  农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1.农户持村民组长和四邻签字的报告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召开村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示

  3.公示7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规划建设办、国土所7个工作日内现场勘查

  5.符合条件的,由建设部门发放乡镇建设选址确认文件;

  6.申请人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乐山市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分户档案》、签订按标准图建房承诺书、原宅基地复垦承诺书

  7.村委会、规划办、国土所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8.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局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9.经批准建房用地的,由县住建局发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国土资源局颁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规划办、国土所实地放样定位

  11.乡镇规划所、国土所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旧宅基地复垦验收

  12.凭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旧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证、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进行土地登记。

  附件2:

  农民建房用地申报资料

  (报国土资源局)

  一、农民异地新建住宅申报资料:

  1.个人建房用地申请(3份)

  2.村民大会讨论情况及村集体公示情况的书面说明(3份);

  3.《乐山市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分户档案》(1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1份)

  5.户口簿或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宅基地图片资料(1份)、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相关手续(1份)

  6.宅基地复垦承诺书(3份)、旧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1本),(没有老宅基地的除外,但需附村委会证明1份)

  7.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复垦承诺、无违法用地承诺各(3份),纸质建房用地汇总表(3份)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建房用地汇总表电子文档(1份)、定点位置示意图(1份)

  8.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二 原基改建申报资料:

  1.户口簿或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书》(1份)

  3.纸质建房用地汇总表(2份)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建房用地汇总表电子文档(1份)

  附件3:

  农民建房申报资料

  (报住建局)

  一、规划管理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正确填写的申请表。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户口簿全本复印件(1份)。

  3.通过村民委员会和所在社公示的申请资料(1份)。

  二、建设管理提供下列资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份),不具备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的》,提供选址确认文件和用地安排设计意见(1份)。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施工图)(1份)。

  3.施工合同(1份)。

  4.施工企业或工匠的资格证明文件(1份)。

  5.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手续(1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印

  (共印3份)
索引号:008586034/2013-0012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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