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夹江县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在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络员:刘路生、王兵,联系电话:5657500、566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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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8日
夹江县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建立打、控、防、管、教“五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基础上开展“无传销城市”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领导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源头治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广泛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防范传销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创建标准
(一)群众“拒绝传销、打击传销”意识明显增强,辨别传销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乡、镇所辖无传销社区(村)达到80%以上。
(三)乡、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效果明显且无传销活动,新出现的传销活动能及时发现、及时打击,未引发严重刑事案件或影响当地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四)乡、镇在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无传销举报记录、在互联网等媒体上无传销案件报道记录或虽有相关记录,经查实的传销活动逐年下降。
(五)建立打击传销经费保障机制,按年度拨付打击传销专项经费。
(六)建立健全打、控、防、管、教“五位一体”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
在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要在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县工商局要承担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日常工作,做好牵头协调、发现移送重要线索、社会面清理、教育遣返、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县公安局主要承担刑事打击、大要案件侦破等职责,依法加强打击处理力度。
县综治办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继续纳入2014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加强指导督促。
县文明办要把打击传销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加强督促指导。
县监察局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县检察院要做好传销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关,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本着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政策原则,准确把握追诉界限和范围,确保办案质量和打击力度;
县人民法院要准确定罪量刑,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应。
人民银行夹江支行要做好对涉案单位及人员账户开立情况的查询工作;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配合做好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及重大案件的查处行动。
县教育局要开展好“防止传销进校园”等工作,做好对学生尤其是职业技术高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
县民政局要及时要做对被骗参与传销且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要保障查处传销工作的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商务局要加强和规范直销和电子商务行业经营管理,引导企业自律,配合工商、公安机关认定和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县交通局要组织对车站及交通运输环节进行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县文体广新局要加大打击传销的宣传报道工作,有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县移动、联通和电信等通信企业要为打击传销提供公益短信宣传服务。
四、工作内容
(一)领导协调机制。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把打击传销工作暨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纳入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打击传销暨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打击传销暨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案件协查、线索移交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精心实施,推动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二)信息共享机制。社区(村)要对外来暂住人员的活动、工作、居民反映、重点线索等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登记造册,及时建立查询档案。工商、公安部门要建立传销人员、案件信息库,完善房屋出租业主等黑名单制度,将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参与者的姓名、数量、动向、违法犯罪事实及其他有关资料登记造册。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打造线索收集、案件处理和管理控制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共享体系。通过建立综合信息共享体系,及时掌握有效线索,及时捣毁传销窝点、清理传销人员,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互动联防机制。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将打击传销暨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与党的密切联系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紧密联系起来,全面建立群众、社区(村)、有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的互动联防机制,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群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依托各社区(村)的打击传销联络员发动群众举报传销线索,迅速掌握传销活动动态,及时把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工商、公安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可能滋生传销活动、曾经发生过传销活动和被举报投诉传销活动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清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四)执法配合机制。工商、公检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工商、公安机关要加强线索移交及处罚措施的衔接配合,依法对不同性质、不同恶性程度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要定期向检、法机关通报打击传销案件办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传销犯罪案件查处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派员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五)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加大对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主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发放《打击传销规范传销共创无传销社区》宣传资料、设置“打击传销专题宣传栏”、张贴打击传销公告、悬挂标语横幅、报道典型案例等多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介,深入宣传国家打击传销的坚定立场、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揭示传销特征、欺骗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文、网络有言”,努力开展多层面的宣传教育,形成全面覆盖的立体宣传格局。把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在全社会树立起“防范打击传销人人有责”的意识,不断增强群众的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
(六)考评问责机制。将打击传销暨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创建考核范围。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县文明办共同组成县创建“无传销城市”考核组,对各乡、镇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严格问责机制,对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优选优资格,对打击传销暨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不重视、失职、渎职的,依法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无传销城市”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分级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县创建“无传销城市”考核组负责各乡、镇创建工作的考评、验收。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无传销社区(村)”的检查、考评和认定。
五、工作步骤。
(一)实施阶段(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各乡镇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通过党政网向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商局)上报自评报告。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县创建“无传销城市”考核组对各乡镇创建“无传销乡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评和认定。
自2014年起,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均为检查验收时间,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我县80%以上乡镇达到无传销城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是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对已开展的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的深化和发展,通过创建“无传销城市”,既能巩固前期创建工作成果,又能把分散的无传销社区、村范围扩大,由片到面,深化发展,提升至县级城市。二是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的重要抓手,以此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整体推进,提高打击和防范效能。三是创新社会管理、创建文明城市和深化平安四川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努力开拓创新,把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不断开创范围和打击传销工作新局面。
(二)狠抓责任落实。创建“无传销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创建“无传销城市”目标要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人。要将创建活动与文明城市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结合起来,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经验,及时向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报告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要在全县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附件:夹江县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夹江县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考核
评价标准
一、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同综治工作(平安四川建设)共同部署,制定并完善了打击传销综治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开展了打击传销检查考评,按时上报自评报告。(0.1分)
二、党委、政府重视打击传销工作,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健全,组织召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积极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解决本地工商、公安、检、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对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予以大力支持;打击传销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了整体工作合力。(0.1分)
三、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及时部署、精心组织;重点地区开展打击传销效果明显;按照要求组织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善后处置得当;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调查迅速,处置得当,汇报及时。(0.2分)
四、各相关部门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打击整治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本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控涉案资金,查控渠道畅通、查控效率高。(0.1分)
五、发放《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共创无传销社区》宣传资料,并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挂标语、贴图片、办专栏等多种方式,开展有效的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群众防范和抵制传销意识明显增强,本地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相对减少。(0.1分)
六、基层组织和基层综治网络发挥作用,有效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防止传销进校园”等基础性活动,创建成“无传销社区(村)”占辖区80%以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措施落实,及时清理聚集在出租屋等场所的传销人员,及时将查获的传销人员身份信息及活动情况通报传销人员户籍地有关部门;社会舆论、群众反映良好。(0.2分)
七、对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处理涉藏等少数民族传销问题给予必要经费、人员和装备保障。(0.1分)
八、对打击传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0.01-0.05分:(总分达到1分,不再加分)
(一)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查处在全省、全市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特大、重大案件取得成果的。
九、对打击传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一)参与传销人员长期在辖区内大规模聚集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传销引发严重刑事案件。
(二)因措施不力、处置不妥或执法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上级部署最大案件的侦办、维稳工作落实不力。
(四)出现严重执法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