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06-0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夹江县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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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8日

夹江县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扎实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高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芦山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芦山地震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和《芦山地震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我县的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和产业重建发展等专项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的原则是总额包干、分类控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门预算、专账管理、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二章 资金申请

第四条

经县委、县政府审定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资金申请的主要依据,需报财政备案。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发改立项批复编制项目预算,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项目预算不得留建设资金缺口。

第六条

资金拨付总额和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均不能超过立项批复的工程概算,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和变更的,按《夹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夹府函[201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补助类资金,不得发放现金或委托县以下政府、受灾居民所在单位发放。需严格按照《芦山地震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按户核发。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规范发放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工程类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工程承包人或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层层转拨,支付需提供的资料有: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工程合同或协议,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进度审批单等。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需报县政府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货物采购类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或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层层转拨,支付需提供的资料有: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采购合同或协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采购审批单、中标通知书等。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需报县政府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可预付工程价款的20%。建设期间,县财政根据工程进度拨款。所有支付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重建资金按照预算、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200万元以上的重建工程项目纳入本级重大项目财政监管范围,由财政监管员审核后拨付。

第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余资金全部上缴财政,用于规划内重建项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审计

第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均须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局进行预、结算评审或决算审计。

(一)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做项目预算评审,直接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实结算评审。

(二)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须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三)500万以下的项目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竣工结算评审。

(四)500万以上的项目报县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完工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部门设“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项目单位设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的基建类项目的财务管理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的基建类项目的竣工

财务决算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重建资金可列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项目前期费(可研、地勘、设计等)、建设用地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不可用于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纪律新规定,切实纠正“四风”问题,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施工现场津贴等的报销须严格执行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夹纪发[2014]7号)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夹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索引号:008586034/2014-0009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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