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高饮用水水源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县政府决定成立夹江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建红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安康 县政府副县长
宿庆洪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光利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利兵 县监察局局长
宋文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刘艳梅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档案局局长
陈 勤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军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翟红利 县水务局局长
曾国祥 县财政局局长
刘庆杰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贺 强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林江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冷泽辉 县卫生局局长
陈林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俊慷县农业局局长
杨加如 县畜牧局局长
宿光荣 县林业局局长
李大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刘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不再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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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全县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方案,审定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有关工程及措施。
2.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在出现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并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排污行为的执法力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名录。
2. 组织实施保护区划分、标志及隔离设施建设工作。
3.按时监测水源地水质,并按要求发布水质监测信息。
4.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拟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书、水源地保护与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和考核。
5.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会议,定期通报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6.牵头编制夹江县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在出现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启动预案,负责统一协调调度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提交调查评估年度工作报告。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负总责。加强对辖区水源地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饮用水安全。
2.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各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3.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制定本辖区内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负责本辖区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二)县委宣传部
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县财政局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的实施。
2.将保护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水源保护工程优先列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及其它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确需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环保和水务部门的意见。
(五)县水务局
1.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建设城市备用水源,会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
2.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完成水功能区划分并监督实施。
3.负责做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的监督管理,禁止保护区内采砂活动。加强渔业养殖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
4.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供水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和调度,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和饮水安全。
5.建立河道排污口登记制度,规范管理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排污口,取缔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
2.监督保护区内建设工程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3. 按照水环境功能划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4.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水项目无关建筑的拆除工作。
(七)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水源地集水范围内矿产开采和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地质环境问题的控制管理。
2.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工、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不得审批污染项目用地。合理调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用途,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划定禁止建设区和禁止勘查开采区。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3.负责会同乡镇作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林业局
负责指导、监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县农业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保护区范围内农业开发利用项目的控制。引导农民减少使用农药、化肥,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物作肥料,避免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十)县畜牧局
1.负责会同乡镇加强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查和监管,涉及水源保护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环保、水务和乡镇的意见。
2.负责会同乡镇严格执行养殖规划,加强监督实施,严禁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活动,严禁向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养殖废水,并负责会同有关乡镇限期搬迁保护区内现有养殖场。
(十一)县卫生局
1.负责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2.负责市政供水的监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监督、监测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3.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污染,制定全县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加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等敏感地带的事故防范,落实通过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大桥和公路的保障安全通行措施,避免车辆的遗洒、排泄污染水体。
2.牵头组织实施穿越保护区道路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护工程,在桥(路)两侧设置遮挡防侧翻设施,以保障车辆通行的安全,设置雨水或遗漏液收集系统,避免因车辆遗洒、事故等产生的桥(路)面污染物进入水体。
(十三)县公安局
1.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2.设立全县范围内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速公路、省级及以上重要公路(桥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标志(警示标志),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大桥和公路,确需通过的,应有严格的应急措施。
(十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县监察局
1.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立案监察,对未完成水源保护工作任务的乡镇和部门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十六)供水单位
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责任,组织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安全预警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参与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员,实施不定时进行巡查,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相关要求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通报水源保护工作进度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出现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时,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无条件服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及时、有效和妥善处置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