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11-10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函〔2013〕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重大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改技术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调查处理。举报人可以通过夹江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0833-5662476)、书信、电子邮件(717213568@qq.com)、传真(0833-5662476)、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二)经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三)举报事项适用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含其直系亲属);

(三)受害者(含其亲属)的投诉。

第八条县政府设立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基金,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划拨,由县安办管理,纳入县安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初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转账支付。当年结余资金,县财政收回预算指标,下一年度重新安排预算,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经调查属实,安全监管部门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举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经查实后给予煤矿停产整顿或关闭处理的,奖励举报人1—2万元。

举报煤矿企业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的,经查实后给予煤矿停产整顿或关闭等处理的,奖励举报人2—5万元。

(二)举报煤矿以外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经查实后给予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奖励举报人0.3—0.5万元。

举报煤矿以外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给予取缔的,奖励举报人0.5—1万元。

第十条本办法九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奖金数额;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的,提交县安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确定;特别重大的举报事项奖励,须报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县人民政府审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对同一案件同时向各相关部门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部门给予举报者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二条审核发放举报奖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安全监管部门查办的举报,调查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查办部门填写《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见附件1),详细说明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奖励金额、查办部门意见,并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报县安办审核。县安办收到查办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接到县安办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举报人到县安办领奖。

(二)审批权限:兑现举报奖励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由县安办主任审批,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县安委会主任审批。

(三)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按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2.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填写《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见附件2)。

3.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短信或书信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由办案人员代为填写《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并在“其他需要说明情况”栏内说明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

第十三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查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定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漏举报人资料的;

(五)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罚的。

第十五条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

2.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

附件1

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

查办单位(盖章)编号:[20]第号
举报人   举报时间   联系

电话
 
举报

方式
来人()来电()信件()其他()
举报

事项
 
处理

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理对象及处理情况  
查办部门意见 奖励

标准
  奖金额度

(大写)
  奖金领取方式  
案件

承办人
签字: 年月日

主要负

责人
签字:

年月日
县安办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县安委会领导审批

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备注:经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县安办、承办部门、县财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夹江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奖励案由  
奖励金额

(大写)
 
领取人

签名并押印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索引号:008586034/2014-0015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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