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系统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有效规范干部从政行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现将《夹江县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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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7日
夹江县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下派干部和挂职干部)。
二、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或因私外出,按照“先审批、后出行”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外出范围包括因公因私离开本县赴外地出差、出席会议、治病、探亲、旅游、进修学习以及婚、丧、产假等。
四、领导干部请假应履行以下程序: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附相关文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
1.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离县外出,按照夹委〔2012〕26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同时告知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2.县政府副县长因公出差或因私外出,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3.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向分管副县长请假,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的须征求分管副县长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4.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应严格执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5.干部外出返回单位后,应向批准人报告,并及时销假。
六、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属于办理公务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有考察任务的,应形成考察报告。属学习培训的,应形成学习体会或总结并送相关部门备案。
七、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管理。
八、严肃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纪律,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县财政不得安排相应资金。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