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夹江县养殖业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12-0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夹江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夹江县养殖业准入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夹江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共夹江县委办公室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夹委办〔2014〕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对全县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整治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

(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业主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投入。

(三)多还旧账,不欠新账原则。对现有畜禽养殖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对新建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重点整治群众反应强烈的畜禽养殖突出问题及畜禽规模养殖企业。

四、整治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五、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两年时间,分步完成全县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实现“整治畜禽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第一阶段:2014年9月-2015年8月底,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编制印发畜禽污染防治宣传资料,加大宣传,强化意识。重点对突出反映的5个乡镇11个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如新场镇合兴村4、5、6社蛋鸡养殖小区,木城镇郑村5社建攀养鸭场和白庙村1社赵学文、赵学其养牛场等。改善生态环境,力争取得良好效果。

第二阶段:2015年9月-2016年8月底,对2014年以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在全县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办法,做到在全县哪里有畜禽养殖污染就治理哪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点带面,促进本地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取得成效。县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力争建成2家以上畜禽粪便处理有机肥厂,真正做到农业发展生态循环。

六、整治措施

(一)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监管

1.引导实施禁养区企业关闭制度。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关闭或搬迁,并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企业。

2.实施限期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合理确定限养区、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养殖规模,对不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那些不愿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

3.开展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对发现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二)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1.严把新建关口。从2014年9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禽类常年存栏量2万羽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企业,须由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的养殖企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畜禽养殖项目在建设前,养殖企业或个人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环评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须向审批其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补办环评手续。截止目前,已建成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500头、肉牛常年存栏量30-1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30-100头、禽常年存栏量5000-20000羽,以及采用零排放养殖技术的项目,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规模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各地根据实际,可以乡镇为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情况,用于指导畜禽养殖企业发展规划。

(三)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投入

1.环保、发改、财政、畜牧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向上争取国家和省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资金,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分步骤、分阶段地使我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全部达标。对政府安排的畜禽养殖方面的补助资金要按项目要求优先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2.从2014年9月开始,要切实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每年从排污费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采取先治理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对验收未通过的养殖企业不予拨付治理资金。

(四)加大力度改造现有畜禽养殖企业

1.对小型养殖企业和农村散养户,采取种养结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按照“雨污分流、干湿分开、饮污分离”的治理要求基建改造、综合治理和利用减少排污量,两年内逐步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逾期不能完成治理、达标排放的予以关闭或搬迁。

2.大力开展养殖规模为100头左右的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农业、畜牧、环保部门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各乡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组织小区区域划定,集中搞好水、电、路和粪便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让养殖户在小区内饲养。同时,对小区内新增的畜禽养殖企业,要严格小区准入关,实施环境总量控制。

3.县环保部门要对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禽年出栏30000只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限期治理。要大力推广“(杆-槽-肥)零排放”养殖技术,积极支持有机肥厂建设。对实施“零排放”技术改造的畜禽养殖企业,适当给予资金扶持;对建成投运的有机肥厂,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4.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循环和有效利用的综合利用模式,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统一。

5.生猪养殖规模在存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要求,采用工业企业治理模式进行治理,畜禽养殖企业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效率。

6.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积极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向上争取政策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畜禽养殖污染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唤起全社会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检查,检查情况书面形式上报县环保局。县政府对各乡镇畜禽养殖企业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有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乡镇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夹江县养殖业准入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县养殖业生产秩序,促进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关于印发《夹江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通知(夹府发〔2013〕13号)、中共夹江县委办公室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夹委办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畜禽养殖产业。

二、基本原则

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

三、规模控制

(一)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所辖区域畜禽养殖总量。

1.任何新建、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必须基本保持区域内现有畜禽养殖总量不增加,确保养殖发展平稳。

2.按照出栏5头生猪配套1亩耕地的载畜量控制区域内养殖存栏总量,[牛、羊、鸡、鸭等畜禽养殖场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规定换算成生猪的养殖量后参照本标准执行],全县生猪养殖量控制在45万头以下。

  (二)各乡镇要结合现代农业、林业建设规划,合理规划畜禽养殖用地。

  (三)全面实施减量提质工程,严格执行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关于印发《夹江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通知(夹府发〔2013〕13号)落实禁、限养政策。

  (四)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的存栏规模要求控制在200—5000头范围内(重大发展项目经严格环评达标除外)。

  (五)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必须采用“两分离、三配套、综合利用”的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方式,根据该场区周边可利用土地对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最大养殖规模。

  四、布局和选址原则

  (一)新建、扩建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养殖场

1.依法划定的县境内集中饮用水水源区。

2.千佛岩、碧云山公园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县内青衣江两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龙头河、稚川溪、马村河、金牛河两岸纵深500米范围内。

4.马村水库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光辉、龙华、东风、团结、齐红、幸福等6个小一型和29个小二型水库沿岸纵深500米范围内。

5.夹峨路、夹乐路、夹眉路、夹洪路、高速路新连接线、成乐高速、成昆铁路等主要道路纵深500米范围内。

6.各乡镇场镇机关、医院、学校纵深1000米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即县城区,是由千佛岩景区、雅乐高速公路、军用机场、周柏山埂围合的区域)。

7.四川省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市夹江高端陶瓷产业园区、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民用核技术产业园区。

8.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限制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养殖场

坝区、以及其它用途还未征用的区域作为限养区。

  五、工艺和装备

  (一)采取“畜禽—肥料—作物”、“畜禽—沼气—作物”等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以及“综合利用型”和“生态处理型”的畜禽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养殖场利用畜禽排泄物制作有机肥。

  (二)鼓励发展标准化生态养殖技术,采用先进、环保的畜舍建筑、机械设备、饲养技术、管理制度和节水型养殖技术等。

  (三)养殖场须采取“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干法清粪工艺,实现日产日清;具备条件的养殖场污水必须将养殖污水进处理站集中处理。

  (四)养殖场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完善内部布局,建设相应规模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

  (五)养殖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严禁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鼓励养殖场之间、养殖场与饲料生产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组建合作社等形式,组建具有较大规模、管理科学化、生产标准化的生态养殖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六、审批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经营者新建、扩建养殖场,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经与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自己承包的土地除外)。经营者持养殖场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准入条件、村镇规划和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养殖场经营者提交的养殖场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具审核意见,并由经营者交有关部门审查。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上报审核审批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用地申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养殖场建筑设计图纸;

  3.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方案;

  4.农牧结合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应作特殊说明的材料。

  (三)县农业、畜牧部门审查。县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对项目内容、养殖规模、防疫条件、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土地流转合同及耕作层保护方案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交经营者转县环保局审查。

(四)县环保局审查。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根据养殖规模情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环保局根据评价结果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交经营者转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五)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用地性质、规模以及是否已采取耕作层保护措施、是否签订复耕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及时报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用地审批,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六)经营者备案。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规定将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县畜牧局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七、监督和管理

  (一)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项目建设前,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施工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耕作层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落实保护措施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后方可继续施工。要监督养殖场同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经县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养殖生产。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对未经审批、违法占地、擅自搭建等行为要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

  (二)县环保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管理,对新建、扩建的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并实施污染排放许可制度。对违法排污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养殖场依法查处。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擅自建设、非法搭建的养殖场依法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擅自建设、非法搭建的养殖场依法实施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县农业局、畜牧局要切实加强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及养殖场备案情况的监管。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养殖业准入制度,切实加强养殖业准入监管。执行情况列入对各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八、本细则由县畜牧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索引号:008586034/2014-0017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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