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招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4-1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招商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夹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招商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我县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助推“两化”互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BT(Build—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县政府授权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选定符合条件的总承包人,签订BT项目建设合同,由总承包人进行筹资和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评审或审计确认金额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的一种建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采用BT招商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落实,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五条成立由县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投促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夹江县BT招商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投资回报率、回购期限、重大变更和调整等事项的审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BT项目筛选应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支撑实际,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每年分轻重缓急确定开工项目,逐年实施,稳步推进,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BT项目总承包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联合体必须签定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2.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与BT项目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应低于投资总额的30%,自有资金需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3.具备良好的信誉度、类似项目业绩,无任何不良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或项目招商文件、B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BT总承包人通过公开招商方式确定。

  第十条BT模式项目采用事前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完工按实结算的方式,工程结算金额以评审或审计确认价为准。有特殊情况的,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BT模式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回购期限原则上为3年以上,重大项目的回购期限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BT模式项目年固定回报率原则上不高于15%。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BT模式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流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建设和项目移交回购。

  第十四条前期准备阶段。

  1.项目业主根据地方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相关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确定项目范围的项目向县政府提出建设意见,意见中需载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总体规划及投资概算等内容。

  2.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意见进行论证后,向项目业主出具批复意见。

  3.项目业主根据批复意见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参照《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方式的通知》(夹府办发〔2012〕41号)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该项目涉及的规划、立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环评、水保等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审查、工程项目预算等基础性工作。由项目业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4.项目业主拟定招商文件和招商公告,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共媒体发布。招商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2)BT总承包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3)确定BT总承包人的方式;

  (4)明确项目投资建设期限、项目资金、质量和进度的监管措施;

  (5)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6)项目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7)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回报率、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年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8)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9)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5.由项目业主按照招商文件和招商公告的规定对BT总承包人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由领导小组组成评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BT总承包人,项目业主凭领导小组出具的项目中选通知书与BT总承包人签订BT项目建设合同,相关监督机关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阶段。

  项目业主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和BT总承包人(及其项目实施机构)注资、融资和资金运行过程及施工中变更工程、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移交回购阶段。

  1.项目建成竣(交)工后,项目业主组织进行竣(交)工验收、移交和结算评审或审计。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BT总承包人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交)工结算,交由项目业主送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项目业主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交)工结算工作,经财政评审或审计认定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总价。

  2.项目验收合格并符合回购条件的,由项目业主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BT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应报县财政局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回购备忘录后,BT项目总承包人将项目产权移交给项目业主,并最终移交给项目管理单位,按竣(交)工评审或审计认定结算金额作为回购价款。

  3.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不得接收。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

  1.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成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BT项目总承包人(及其实施机构)履约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协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实施各方的工作,协调做好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施工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3.组织监理单位加强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管,尤其是对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隐蔽工程的监管。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BT项目总承包人(及其实施机构)融资活动、资金运用的监管。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好竣(交)工验收。

  4.完成县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BT项目总承包人(及其实施机构):

  1.在投资人报名时,向项目业主提供一定比例的实力证明金(招商人发布投资金额房建、市政20%左右,道桥30%左右);确定为BT项目总承包人后,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招商人发布投资金额的10%,可由实力证明金划转);向项目业主提供民工工资保证金(招商人发布投资金额的5%,可由实力证明金划转);向项目业主提供投融资建设项目响应书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书(BT项目总承包人承诺对项目实施机构按投融资建设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及连带责任)。

  2.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业主应在我县境内开设共管账户。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应将剩余的实力证明金划入共管账户,按工程进度退还。如果项目实施机构不能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共管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同时接受金融机构、县财政等部门的监管。

  3.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并达到移交和回购条件,对工程质量按国家规定承担责任。

  4.主动接受项目业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

  1.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2.县财政局应就提交审议的BT项目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和资金保障工作,特别是项目进入回购期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当年回购资金额度及资金筹措方案。评审中心应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参与项目监督管理。

  3.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快BT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提前制定征地拆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4.县监察局应加强对行政主管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环保、水务、审计、工商、安监、法制等部门,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和各自法定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BT模式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实施、工作推进顺利、工程质量合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2.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3.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4.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5.其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2.擅自确定BT招商建设条件的,造成较大损失的;

  3.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投资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4.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5.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6.项目未经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7.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县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2.BT总承包人及其实施机构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总承包人及其实施机构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县行政区域内招商项目的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办公室2013年3月18日印

  (共印3份)
索引号:008586034/2013-0001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3-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