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关于印发《夹江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8-02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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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9日

  
夹江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乐府发〔2016〕5号)和《乐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乐府办发〔2015〕48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夹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青衣江流域夹江段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强化控源减排,加强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水污染排放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控制总磷、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水污染防治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环境保护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和运行体系,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青衣江夹江段水质稳中向好,马村河、金牛河夹江段等污染严重水体水质有明显改善,稚川溪夹江段及县域内其它小型河流、沟渠等水体水质稳步改善;乡镇及以上饮用水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饮用水水质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初步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青衣江夹江段水质整体保持在地表水Ⅲ类及以上,纳入省级考核的青衣江陶渡断面水质稳定达标;马村河和金牛河夹江段重点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其中纳入省级考核的金牛河汇入岷江前断面水质达到Ⅳ类,纳入市级考核的马村河汇入青衣江前断面水质达到Ⅳ类;纳入市级考核的稚川溪汇入青衣江前断面水质在2016年底前达到Ⅲ类。东风堰城区河段初步消除黑臭水体;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率达到100%,水质监测指标完成率达到100%,水质主要常规指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重点乡镇至少建立1个地下水水质监测代表性点位,每两年开展工作1次地下水监测,地下水代表性监测点位水质达标率达到70%及以上。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到2030年,青衣江夹江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保持在100%以上;马村河、金牛河夹江段整体消除劣Ⅴ类,全面达到Ⅳ类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100%以上;地下水代表性监测点位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格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规划论证和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当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产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和重点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为强化良好水体保护和保障市县多级饮用水安全,青衣江夹江段沿岸禁止新建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造纸等环境风险较大、用水较多、水污染较重的项目。(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河道和湖泊等水域。强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生态红线管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3.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重点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非法挤占问题,非法挤占的应当限期退出。(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

  (二)加强水资源管控节约。

  4.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市下达总量指标以内。(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对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工业用水大户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2017年12月底前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实施取水总量监控。超计划用水的逐步实行阶梯水价或大幅提高水资源费,促进用水大户提升节水效率。(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在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机井,已经建设的,要逐步停止使用。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启动地下水水资源调查和污染现状评价,掌握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经信等有关部门,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目标考核。各乡镇要将相关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用水单位,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到2020年,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政府督查室)

  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统筹运用各级工业节水财政资金,积极组织造纸、陶瓷等重点行业实施一批节水项目建设。依据颁布实施的工业行业水耗限额标准,组织开展节水对标达标工作,支持节水工艺技术创新和推广,带动行业用水效率提高,以更小的水资源消耗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造纸和建陶行业中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基本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工质局、县财政局)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牵头单位:县工质局、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加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计划,进一步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2020年底前,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探索,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发展农业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省、市和县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时,指导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5.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7年6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夹江段、马村河、金牛河夹江段等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2018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2019年底前,完成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加快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乡镇,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

  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和更新。在确定重点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县域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各控制单元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各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水务局)

  (三)突出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6.实施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建立和完善全县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供水企业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卫计部门对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自2017年7月起,通过县政府网站每半年向社会公开1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

  7.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指导各乡镇依法科学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7年6月底前完成新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修订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8年12月底前初步完成乡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整治。依法开展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施半年报)。(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城管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8.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编制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水质保护,确保应急状况下具备双水源供水条件。(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

  (四)防治地下水污染。

  9.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2017年底前,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组织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现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切实做到防渗处理达标。(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

  (五)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整治。

  10.取缔“10+1”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突出涉氮、磷企业,列出企业清单;经信部门将清单纳入全县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实施取缔。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时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工质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11.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

  经信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制定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环保部门组织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和涉磷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经信部门组织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参与单位:县工质局、县安监局)

  12.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

  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

  13.强化工业集中区水污染治理

  2016年10月底前,经开区和高端陶瓷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有关乡镇完成2个工业园区的水污染情况排查和汇总,经开区和高端陶瓷产业园区要尽快编制污水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向上争取汇报,多方筹集资金,迅速推进,确保2016年底内完成污水处理设施规划选址、项目设计和报建工作,2017年开工建设,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后处理。如逾期未完成,2个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县高陶园区管委会,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14.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水资源消耗相对较少、水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现代农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对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围绕造纸、陶瓷、化工、电镀等重点工业领域和行业,实施分类清理,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确保完成省、市下达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

  严格环境准入。环保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以青衣江流域夹江段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的环境承载能力评估为重点,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2020年底前,完成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

  15.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指导陶瓷、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将废水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工业发展项目库管理。(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

  促进建筑服务业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2017年底前成乐高速天福服务区、乐雅高速夹江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深入开展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

  促进工业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六)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16.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

  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实施计划。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强化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16年底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总磷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要达到验收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2016年底前,研究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17.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加强统筹规划,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住建部门要结合夹江县城和各乡镇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当前管网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生活污水管网建设2016至2020年工作规划,明确各时段管网新建和改造方案、重点新建改造区域、实施时间和资金来源,切实强化落实,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及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确保达到国家和省市的要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县级及城镇新区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达到85%及以上。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1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污泥堆放点的清理取缔,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

  (七)规范畜禽养殖,加快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2016年12月底前,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结合当前实际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开展区域畜禽养殖分布排查,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等清单。科学利用排查结果,适时开展畜禽养殖规划的修订,合理调整畜禽养殖限养区和禁养区。鉴于当前马村河、金牛河夹江段水环境质量恶化严重,已全面超过省市的考核标准,自2016年9月起,暂停马村河、金牛河夹江段小流域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直至其水质达到省市考核的水质标准。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逐步控制和削减禁养区内畜禽饲养总量。强化现有畜禽养殖项目污染治理,2020年底实现禁养,限养区内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实现100%。指导和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质局、县城管局)

  20.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编制,并加快实施;贯彻落实《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减少施药剂量、减少农药流失。到2020年,全县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力争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30%以上,全县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达到40%。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深施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2018年-2020年土壤基础地力提高1个等级,肥料利用率提高3-4个百分点。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持续推进农村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治理,建设生态河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要求,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推进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修建排(灌)山坪塘、蓄水池、拦水坝。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近期重点实施马村河、金牛河夹江段等小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牵头单位: 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2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场镇外的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农业局)

  (八)深化流域污染防治,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2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马村河、金牛河小流域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年先期启动金牛河小流域污染防治。健全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水环境目标管理体系,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马村水库等重点湖库实施总氮总磷控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优良的青衣江夹江段等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科学管控水生态保护红线,厘清良好水体水边界,依法限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其他对水质有负面影响或威胁河流生态环境的人为活动,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促进水质保持稳定。(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水务局)

  23.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

  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开展全县水产养殖业污染调查。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鱼药行为。(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参与单位:县水务局)

  2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城市建成区的水体排查,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2018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城管局)

  (九)推行排污许可,加强水环境管理。

  25.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开展水质达标工作。开展全县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

  26.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大力推行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实施污染物增量和存量“双重削减”。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严格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水污染物。(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

  27.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严格地表水型水源地上游和地下水型水源地集水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加强水源地关联区域事故性排放和交通风险源等防控,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撞栏、事故应急池、路面径流导排系统等防护措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

  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强化危险源、敏感点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结合夹江实际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培训和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政府应急办)

  28.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要求及时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县域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按省市要求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

  (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29.加强制度建设

  严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较完整的水生态文明政策体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

  严格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参与单位: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

  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双超”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自2018年起,按季度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工质局)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公安、检察部门明确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参与单位: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参与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30.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与我县相邻的区县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和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进全流域统一监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环评会商、应急联动。落实国家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农业局)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完善全县水环境要素监测网络,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制度,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加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和重点乡镇等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2016年起,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31.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编制并公布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夹江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等。夹江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夹江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企业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开展清洁生产,淘汰高水耗、高污染的落后工艺设备,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工业园区和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安监局、县水务局)

  (十二)严格目标考核。

  34.施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政府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各部门、各乡镇,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与部门和乡镇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县委目标督查室、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政府督查室)

  (十三)强化责任追究。

  35.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

  (十四)强化科学技术支撑。

  36.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环保重点领域的技术推广。(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

  加强水环境保护多方交流合作。加强水环境保护多方交流合作。邀请相关专家提供水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对流域水污染防治难点问题协同攻关。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方面交流合作项目,引进借鉴发达地区的技术及成功经验,提升水环境污染防治水平。(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科技局)

  37.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促进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

  38.加快水价改革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完成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参与单位: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39.完善收费政策

  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参与单位: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退税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40.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不断加大节水、水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探索吸引民间资本和创业投资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进环境领域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省、市资金对我县水环境保护的支持。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县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加强政府投入的引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41.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完善我县节水环保“领跑者”指标并进行动态更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保“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政策激励等,鼓励企业节水减排、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的产品及环境标准完善、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保“领跑者”示范。(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推行绿色信贷。鼓励政策性银行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2018年6月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人行夹江县支行,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工质局)

  (十六)鼓励公众参与。

  42.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督促国控、省控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城管局、县统计局)

  43.加强社会监督

  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水务局、县卫计局)

  44.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我县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中小学积极开展国情、省情、市情、县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文广新局)

  我县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各乡镇、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坚持“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精神,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锁定目标,强化创新,克难攻坚,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实现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目标持,为夹江“转型升级、美丽发展”做出贡献。

  各项工作任务中明确制定(出台)的工作制度和规划,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并及时报送夹江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备案。各牵头单位均应在每年度12月10日之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县环保局(单项工作有多个牵头单位的,由排序第一的单位会同其他牵头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并联合报送工作情况),由县环保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索引号:008586034/2016-0010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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