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10 号令)规定,现将夹江县2015年第 1 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批准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川府土〔2016〕285 号; 批准时间: 2016 年 3 月 2 日; 批准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夹江县 2015 年第 1 批城市建设用地位于夹江县漹城镇永胜村 4 社、在古村 3 社。拟征收集体土地 6.9688 公顷,其中:农用地 4.9786 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 3.9024 公顷,园地0.5591 公顷, 其他农用地 0.5171 公顷), 建设用地 1.7347 公顷、未利用地 0.2555 公顷。征收面积的确定以实际土地勘测定界后的面积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计算;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一半计算。该批次需将 87 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安置方式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到漹城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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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