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道215线大件过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5-26 字体:[小中大]
  
  夹府公〔2020〕4号
  公告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省道215线大件过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范围为甘江镇弱漹村第2村民小组0.9659公顷、滨河社区第5村民小组1.5892公顷、滨河社区第6村民小组1.8295公顷、甘江社区第7村民小组1.5862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5.9708公顷(89.562亩)。

  二、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到夹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申请,方可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资料,到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未提出异议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联系电话:5658790,监督电话:5658790。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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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省道215线大件过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5.9708公顷,包括甘江镇弱漹村第2村民小组0.9659公顷、滨河社区第5村民小组1.5892公顷、滨河社区第6村民小组1.8295公顷、甘江社区第7村民小组1.5862公顷。其中农用地5.6676公顷,建设用地0.3032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该项目拟征收的耕地统一年产值3.36万元/公顷,征收每亩耕地和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补偿费计算落实到每个经济社。

  该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文件和《夹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kaiyun中国登录入口令第48号)的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大春、小春按1200元/亩标准执行,其他作物按2300元/亩标准执行(附件1);附着物按《各类零星林木、果树补偿标准表》(附件2)和《各类成片种植或混合种植的青苗、林木、果树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且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只支付一次。

  1.青苗补偿,根据实地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按实测绘计算补偿。

  2.对成片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农作物(植物),以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植物)按附件3所列标准计算补偿,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标准补偿。

  3.零星种植的林木、果树等,分品种、规格清点计算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房屋拆迁安置。

  1.主体房认定标准

  在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生活居住房屋,四面有墙、外墙滴水高度在2.2米以上的为主体房;主体房以外的房屋为附属房。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婚姻、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①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原建于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农业户口人员;

  ②原有常住户口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在校学生、刑释解教人员;

  ③被征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通过买户口、读书、购房、购买养老保险、家属随迁等形式已转为城镇居民。

  ④大中专生毕业后按政策暂不能落户到被征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档案、户籍已转回我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在其他地方无第二套房屋、没有享受过福利性购房的人员;

  ⑤“轮换工”落户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有承包土地,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①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口;

  ②通过继承、转让、赠送等形式取得的房产,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已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的;

  ④非农业户口人员,已转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国家给予住房或货币安置的三级(含三级)以上士官和军官;

  ⑤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必须如实向拆迁人申报登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拆迁人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户籍管理部门对拆迁安置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对被拆迁主体房按附件5、附件6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附件4规定的标准执行,残值归被拆迁人。

  4.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附件7执行。

  5.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还房安置,残值归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主体房按附件6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附件4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附件7执行。

  6.拆迁依法应予补偿的其他不动产,本方案及附件未规定的具体补偿标准的,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三)该项目用地征收耕地5.3764公顷,待省政府批准后,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文件精神安置农业人员,拟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的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生活后顾之忧将得到有效解决。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夹江县自然资源局。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只适用于该项目。

  附件:1.青苗补偿费标准

  2.各类零星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3.各类成片种植或混合种植的青苗、林木、果树补偿

  标准

  4.搬迁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作价补偿标准

  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6.拆迁主体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7.拆迁建筑物装修装饰作价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补偿费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1 大春 1200元/亩
2 小春(旱地) 1200元/亩
3 其他作物 2300元/亩


  注:大春、小春指征地时的季节和现状,“其他作物”指蔬菜、烟叶等作物。

  附件2

  各类零星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品种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果树 苗 离地面高度0.5m以上 棵 5  
幼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不足3cm 棵 15  
(小)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3—5cm 棵 6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10cm 棵 150  
(大)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1cm以上 棵 200  
葡萄 苗 离地面高度0.5—1m 株 10  
小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2cm 株 30  
中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2—5cm 株 40  
大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cm以上 株 50  
一般树种林木 幼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cm以下 棵 5  
(小)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10cm 棵 15  
(中)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1—20cm 棵 30  
(大)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20cm以上 棵 40  


  
  11—50根   笼 100  
51—100根 笼 150  
101根以上 笼 200  
珍贵树种林木 黄桷兰 苗 离地面高度0.5m以下 棵 2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3cm以下 棵 5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3—6cm 棵 10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6—10cm 棵 30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0—20cm 棵 5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20cm以上 棵 800  
桂花 苗 离地面高度0.5m以下 棵 2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2—5cm 棵 5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10cm 棵 35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0—15cm 棵 5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5cm以上 棵 900  
各类药材树 同一般树种林木标准 棵 按一般树种林木标准增加0.5倍


  附件3

  各类成片种植或混合种植的青苗、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 标准

  (元/亩)
备注
1 以名贵花木为主,间、套种其他作物 10000 未载明的品种按经济价值相近品种进行补偿
2 以商品花木为主,间、套种其他作物 8000
3 (1)以各类丰产果树为主与其他作物间、套种;

  (2)以各类丰产葡萄为主其他作物间、套种。
9000
4 (1)以各类投产果树为主与其他作物间、套种;

  (2)以各类投产葡萄为主与其他作物间、套种。
8000
5 (1)以各类试产果树为主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

  (2)以试产葡萄为主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
7000
6 各类幼树、果树或幼树葡萄等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已定植3年以上的) 4000
7 各类幼树、果树或幼树葡萄等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已定植3年以内的) 3000
8 各类大棚蔬菜 3500
9 制种水稻 4000
10 泽夕 2500
11 甘蔗作物单纯种植或间、套种其他零星作物 3000
12 (1)花生;(2)蔬菜类作物单纯种植或间、套种其他零星作物 2300
13 蔬菜与粮油等作物混合种植 1800  
14 茶园 新植茶园 2000 包括间套种所有作物
幼龄茶园 3000
初投产茶园 3500
投产茶园 4000
丰产茶园 5000
15 单纯林木(直径20公分以上),桑树、苗圃 4000 直径11—20公分每亩补偿3500元,直径5—10公分每亩3000元、直径5公分以下2000元。


  附件4

  搬迁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作价

  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计算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建筑物补偿  
  附属房  
1 小青瓦屋面 平方米 200
2 石棉瓦屋面 平方米 140
3 油毡屋面 平方米 100
4 棚房 平方米 50
二 构筑物及其他
1 地坝 混凝土地坝 平方米 30  
三合土地坝 平方米 25
2 围墙 机砖砌围墙 平方米 60  
3 猪圈 机砖砌和木制 圈 100  
4

  
堡坎 条石堡坎 水泥沙浆砌筑 立方米 100  
卵石、块石堡坎 水泥沙浆砌筑混凝土堡坎 立方米 80  
5 水井 钢管压井 口 800  
一般人工挖井 口 600  
6 水塔 独立水塔 贮水容积3m3以上 座 1500 含上、下水管、抽水电机和水池下面的房屋。
屋顶水塔 贮水容积3m3以上 座 1000 含上、下水管、抽水电机
7 混凝土或砖砌或板石砌 粪池 立方米 45  
水池 立方米 40  
8 砖、板石砌粮仓 座 150  
9 灶 单眼 座 150 独立蜂窝煤炉不予补偿
双眼 座 300
  10

  
坟 普通土堆坟 座 1000  
砖、石、水泥修砌 座 2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座 3000
11 鱼塘 土坎、自然坎边塘坎 亩 3000 包括鱼和各种附属设施。以四边堡坎为准,每缺少一方扣减15%的补偿费
卵石、块石、三合土坎塘坎 亩 4000
条石、卵石、块石等混合砌塘坎 亩 4500
条石砌塘坎 亩 5000
12 照明 户 200 含室内照明设施、电表
13 沼气池 产气沼气 座 2500 含配套设施
未产气沼气 座 1500 含配套设施
14 其他 闭路光纤电视户头费 户 400 原有户头能恢复的不予补偿,不能恢复按以上标准进行补偿
动力电户头费 户 500
农网改造户头费 户 130


  附件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计算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主体砖混建筑结构(实砌墙砖、隔层有圈梁)     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1 平顶屋面   平方米   900

  
2 小青瓦屋面 平方米 800
二 主体砖木建筑结构(砖柱或砖墙体代柱承重) 平方米 700
三 主体木质建筑结构(木柱、木梁承重) 平方米 600


  附件6

  拆迁主体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计算

  单位
价购标准(元) 备注
一 主体砖混建筑结构(实砌墙砖、隔层有圈梁)     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1 平顶屋面 现浇屋面 平方米 1600
预制板屋面 平方米 1500
2 小青瓦屋面 平方米 1300
二 主体砖木建筑结构(砖柱或砖墙体代柱承重) 平方米 1200
三 主体木质建筑结构(木柱、木梁承重) 平方米 1100


  附件7

  拆迁建筑物装修装饰作价补偿标准

  
类别 装修装饰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一类:指高档、豪华装饰 1.地面装饰:实木地板,或花岗石地板,或大理石地板,或0.8×0.8米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2.墙面:外墙瓷砖、室内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布墙纸。

  3.相配套的高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200  
二类:指中档装饰 1.地面装饰:0.5×0.5米至0.6×0.6米规格的抛光地砖。

  2.墙面:中等价位的乳胶漆。

  3.相配套的中等吊顶和厨卫门窗。
150
三类:指低档装饰 1.地面装饰: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100
索引号:008586034/2020-0003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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