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对夹江县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市夹江县和谐四号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查批复,现予公示。
夹江县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乐山市夹江县和谐四号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夹江县漹城镇,总投资7800万元,环保投资129万元。工程建设内容:新建在古片区市政道路 6 条(含 桥梁2 座),总长2.6 公里,按城市支路进行设计;配套建设管网、绿化、路灯等。6条道路分别为鹤州路、易漕东路、碧山路、在古路、规划路和春江路。鹤州路起于原铁路,止于龙头河,长586米,路基宽24米,车道宽15米。易漕东路起于千佛大道,止于春江路,长300米,路基宽16米,车道宽10米。规划路起于青衣江边现状道路,止于千佛大道,长350米,路基宽16米,车道宽9米。春江路起于迎春西路,止于碧山路,长390.005 米,路基宽18米,车道宽10米。碧山路起于青衣江边现状道路,止于和谐三号,长640米,路基宽24米,车道宽15米。在古路长260米,路基宽16米,车道宽9米。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了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乐山市夹江县和谐四号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夹发改审批〔2018〕4号)、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1126201700042号)和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和谐四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夹国土资预〔2017〕29号)。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保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开工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 号)和《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严格遵守“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施工区域内裸露地面、临时堆渣场,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地表压实处理并定期洒水抑尘。施工作业区域应湿法作业,喷锚作业应采用湿喷,工程围挡顶部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间隔不大于 5米,施工路段每 500米应设置一个雾炮,根据作业现场面积、地形及喷雾机功率、扬程调整喷雾机布置,确保作业现场喷雾范围全覆盖、无死角。施工道路湿法清扫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喷淋降尘、冲洗除尘等管理,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禁止露天切割石材。施工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对运输车辆冲洗轮胎及车身。拟建道路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外购成品沥青,不设置沥青熬制、搅伴站,沥青铺筑时严格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尽量缩短沥青铺筑时间,减少沥青烟和苯并[a]芘等有毒物质的产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民房或公共厕所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选用低噪声机械,并在施工区域范围内设置隔声屏障,尽量避免夜间施工,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弃渣、废建筑垃圾,能利用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理,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加强绿化建设,利用植被的吸收与阻隔作用降低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对路面维护和管理,定期洒水,保持路面保洁,破损之处及时修补。加强道路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持经常性的巡查和养护,要及时修复被毁坏的排水设施,定期疏通清淤。严格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交通行为,设置限速标志,在居民集中路段设置“禁鸣”标志,减少噪声干扰,必要时增设公路噪声隔声墙。道路清洁人员应及时清扫交通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避免雨水冲刷后进入周边水体。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水土流失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备案。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我局夹环审[2018]12号《关于夹江县和谐四号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执行。本项目不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2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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