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对夹江县界牌自来水有限公司《夹江县界牌水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查批复,现予公示。
夹江县界牌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夹江县界牌水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夹江县顺河乡上游村5社,总投资1551.29万元,环保投资56万元。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取水工程为取水井1座,井深40米,井径1.2米,位于水厂厂区内,泵房1座,面积3平方米,内设潜水泵1套;原水输水工程为取水泵房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道,DN200钢管,单管长度为20米;净水厂工程为斜管沉淀池(预沉池)、网格絮凝斜管沉淀池、重力式无阀滤池、清水池、沉泥池、排水泵房、送水泵房、加药加氯间、变配电间、生物观察池等;清水输水工程为配套建设清水管道工程,DN1200 管道长2000米;综合楼建筑面积 664.2平方米,三层框架结构,内部设有化验室、中心控制室、行政办公、会议室等。项目供水规模2200 立方米/天,设计年限15年。本项目已于2016 年2月建成并投入运营,本环评为补评。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已取得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本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乐府函复[2018]5号),完成了本项目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保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设施整改措施逐一落实。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 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生产废水的上清液全部作原水回用,生活污水运至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农作物施肥,待污水管网敷设完成后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采取了密闭加氯系统,加氯量采用复合环路控制,并在消毒间内设置了漏氯报警仪和余氯检测装置。选用先进的噪音低、振动小的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隔音室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污泥和生活垃圾,沉泥池污泥定期清掏,密闭运输至县工业垃圾处理厂处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备案。
(四)项目为供水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饮用水源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管理。据报告表调查,项目目前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无集中垃圾堆放点分布,也无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等重大污染源。你公司应配合做好在规定范围内的限制性建设活动。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我局夹环审[2017]111号《关于夹江县界牌水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执行。本项目不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按本环评整改完成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3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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