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夹 环责限字〔2018〕05号
被限制生产单位: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2675664184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文
地址: 夹江县迎江乡群星村4社
违法事实: 2018年2月10日14时许,夹江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对位于迎江乡群星村4社的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一号机组转轮体出现漏油情况,你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吸油、拦截等有效措施控制油污污染,导致油类直接排入水体,夹江县环境监测站对千佛岩取水口进行了水质监测。
违反的法律: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治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责令限制生产的内容:立即停止一号机组生产,及时查清原因,限制生产时间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若你公司在限制生产期间被发现超标排放污染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kaiyun中国登录入口或者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2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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